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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9 | 人事部称公务员“包养情人”一律撤职或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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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人事部发言人就于6月1日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答问时再次强调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的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规定。发言人表示,那种认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只有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才能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认识,是对条文的规定存在一些误解。

  新华网北京6月28日电(记者魏武)人事部新闻发言人28日就于6月1日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答问时再次强调了《条例》第29条的规定,即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这位发言人表示,那种认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要区分情节轻重,只有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才能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认识,是对条文的规定存在一些误解。

  “在这次制定《条例》的过程中,我们对存在的‘包养情人’问题又作了进一步深入研究,认为有必要对此问题的处罚予以强调和明确。

”这位发言人说。他表示,这一规定为从严惩处此类违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

  这位发言人强调,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社会管理活动和权力运行过程中通过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道德素质,在整个社会道德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因此,行政机关公务员必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人民群众树立良好的道德典范,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和发展。

  “出于上述考虑,《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包养情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这位发言人说。

  据介绍,1993年公布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2006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都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并规定了违反规定应承担的纪律责任。

  这位发言人介绍,《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颁布《条例》,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标志和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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