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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郭星华:旧观念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虐待子女案件的发生 虐待儿童,国外也有,但中国相对严重。排除施虐者的精神疾病外,父母虐待孩子,这跟我们社会长期存在的一些不健康心理和民族素质有关。 1:从全社会的心理上看:父要子亡 子不得不亡 在封建社会,长期以来有这么这一个至高的生存准则,那就是我们经常听说的“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 在这个被普遍信奉的准则里,“君”、“父”他们对臣子对子女来说都是至高无上的,不存在像我们现在所说的什么“同事情谊”、“父子情谊”。父亲不满意,就可以打孩子,也不需要孩子犯错误,什么理由也不需要,只要我是你的父亲就可以,甚至是名义上的父亲也可以。 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父亲、甚至是母亲就自以为自己是“天”了,可以对自己的孩子随意打骂、可以决定孩子的生杀予夺。 2:从全民族素质来看:孩子不是父母私有财产 与父母人格平等 父母只是监护人 3: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来说:打骂孩子不是父母的权利 抚养孩子是父母的义务【详细】 ★★青少年保护协会资深律师 赵辉:父母对待子女的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 在工作中,我也遇到多起父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而相关部门却无能为力处理的案件,我想就这个问题提出一些我的思考与建议: 一、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但是血缘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 在绝大多数人的意识中都认为,父母总是为了孩子的最大利益而行事,父母所作的一些都是为了孩子好,父母的利益和孩子的利益是一致的。目前在我国的情况是,家庭监护还被很多人认为是家庭内部事务,父母以怎样的方式或者内容教育孩子是父母的权利。只有像媒体报道的一些恶性案件发生以后,社会才给以关注,于是人们愤慨、声讨、严厉处罚、同情。 但事件过后还是无法避免类似的恶性案件发生,人们也没有从恶性案件中思考出预防类似问题发生的制度。所以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完善我们的监护人监督制度,子女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但是血缘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父母对待子女的行为应该置于有效的法律监督之下。 二、剥夺父母抚养权后 孩子无处栖身 父母虐待子女怎么办?构成犯罪时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构成犯罪时怎么办?法律没有规定有效的处罚手段。 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程序和解决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的后续安置问题。所以,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很少适用该程序。 目前在我国只有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或者弃婴才能进入体现国家监护制度的儿童福利院,其他在家遭受虐待的未成年人还无法获得国家的监护。 三、呼吁国家尽快健全、完善国家监护制度 我多次呼吁,必须尽快健全、完善我国的国家监护制度,对于遭受父母虐待的孩子,应依法剥夺其父母监护人资格,孩子由国家来监护。【详细】 ★★中山大学法学院 卓冬青副教授:父母不可能自己控告自己 未成年人难诉权 在现实生活中,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现象依然存在,但目前,对这些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行为的救济渠道并不畅通。诉讼代理制度缺失。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种。只有当未成年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而且有监护资格的人又协商不成的,才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这样的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无法在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时发挥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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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询问了全国妇联儿童部、共青团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和公安部门,这些机构都设有专门的未成年人救助机构,但他们的救助前提都是有人举报,而且必须有确凿的证据。但是对于救助机关走进社区,走进家庭,预防以及主动发现婴幼儿受虐现象,目前为止,我们国家还是一个空白。 虐待婴幼儿的救助存在举报难、取证难等问题. 据全国妇联有关部门介绍,婴幼儿受虐举报,要比青少年或是已婚妇女困难的多。孩子在婴幼儿时期,不经常外出,一般邻居也无法确认孩子是因为受虐在哭还是仅仅因为饿了、渴了而哭。另外,外人也不太可能走近孩子,仔细查看孩子身上是否有伤。 即使有人举报,救助单位去了解情况,也存在着一个取证的困难。婴幼儿身上的伤痕,父母可以辩解是孩子自己摔的。 由于孩子太小,无法表达自己的处境,父母又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父母说的话,基本上就代表了孩子,然而施虐的父母又怎会主动说出自己的暴行呢? 再者,救助机构看到媒体报导,或是各方面的举报后,一窝蜂的全部去进行调解、劝说、批评、教育,但这些救助仅仅是寄托在父母能够知错就改、悔过自新上,没有能够从根本上先把孩子解救出来,脱离受虐环境。在大家都关注的时候,救助机构做了很多工作,但等时间逐渐慢慢平息时,又有谁在跟进、谁在继续监管、回访呢? ★★美国:接到举报第一时间把孩子强制带离――从电影《刮痧》看中、美两国对孩子保护的差异 大家都看过2000年郑晓龙导演执导的影片《刮痧》吧?片中许大同(梁家辉饰)的儿子丹尼斯由于感冒,被爷爷采用中国传统的医疗方法“刮痧”治疗,但美国人“不理解刮痧”,认为是虐待儿童,被民政局起诉到法院并面临剥夺抚养权。许大同知道后,气急败坏地说道:“我自己的孩子怎么可能会虐待他”! 从这部影片中,我们一方面可以看到美国在保护儿童方面是非常严格,不讲情面的。如果他们认为父母不称职,不能保证孩子的正常生活,他们就会在第一时间将孩子从父母身边带走,让他暂住在儿童保护中心指定的“好人家”。接下来才是上法庭,起诉父母,剥夺父母的抚养权。 另一方面,我们从许大同的那句:“我自己的孩子怎么可能会虐待他”!我们也看到特属于中国民族的一些东西。从小,父母、老师、长辈在教育孩子的时候,最终的话语都会落脚到这句最具“杀伤力”的话上!是啊,我辛苦的抚养你、供你吃、供你穿、供你读书、供你玩、供你读大学,我哪样不是为你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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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问过已经当母亲的朋友,她提了一个建议:婴幼儿在一岁以前,基本上是每个月都要到社区医院打防疫疫苗,这个疫苗是国家强制免疫的。如果孩子没有按时接种,医生会打电话催问,甚至家访。在接种疫苗时,医生如果观察仔细,是可以发现一些问题的。 但由医院防疫部门来监管,也还是有许多行不通的地方。因为医院有自己本身的职责,不可能承担社会监管的责任。 1:由于社会流动人口多,流动速度也快,免疫存在异地接种的问题。 2:目前,国家卫生部还没有实现,对卫生免疫信息的全国联网,婴幼儿的信息,本地医院无法做到全部监管。虽然卫生部在我国东部一些城市,已经在做联网的试运行,但效果不是太理想。而且即使城市做到全国联网了,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村,本来连医生都缺乏,卫生信息联网就更有一定困难。 3:孩子的免疫接种,在一岁内是每个月都接种,但是过了一岁,基本上是一年一接种。这时医院的监管就完全不可行了。 所以,怎样在第一时间发现婴幼儿受虐,怎样尽早的开展对受虐孩子的救助,目前为止我们国家还是一个空白。希望网友们献计献策,找出一个实际可行的救助办法来。 保护婴幼儿我要支招,请进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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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条的规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居委会、村委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法律备查•虐待儿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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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孩子是父母的心肝宝贝,尤其是他们小小的身躯还被裹在襁褓里;尤其是当他们还在蹒跚学步,张开小手,向你跌跌撞撞走来的时候 都说活着是为了孩子,为了他们再苦再累也是值得,为了他们再难再痛也会坚持……为了他们做什么都会觉得有意义。 都说虎毒尚且不食子,再凶猛的动物,再残暴的恶人,在面对孩子的时候,也会柔肠千转、性格中充满温暖。 然而谁能想到亲身父母也会虐待孩子、甚至残忍的杀害她们呢?这些新闻,让人刺痛啊! 这次做婴幼儿虐杀的专题,采访和资料的收集都非常顺利,真的要非常非常感谢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中国儿童信息中心、全国妇联的政府官员们,她们明白记者的采访意图后,非常配合记者的工作,纷纷热情地向记者介绍她们单位职权范围内,有关婴幼儿保护的一些政策和措施。 这次特别要感谢的还有人民大学社会学系的郭星华教授。记者抱着试试看的想法,给郭教授发了条简单介绍婴幼儿受虐报道的短信,没有想到郭教授立即就回电话了,并且在百忙中为记者优先供稿。 感谢的人还有青少年保护协会的赵辉律师,网友“阳光下的刀”……很多很多。 接触中,记者感觉到,这些善良的人们已经不仅仅是出于工作协作的原因帮助记者完成这个专题报道了,更多的是出于真诚的爱心,希望能为这些可怜的孩子做一点事,多给他们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我们在此也呼吁,给这些无助的小生命多一点关注,完善社会保障机制,让这些孩子能够健康的生存下来。
是什么让我们对生命如此冷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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