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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21 | 最高法 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出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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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1日)公布《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四种情形可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释规定,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种情形包括:(一)造成1人以上死 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二)造成1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该解释规定,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释明确,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根据该司法解释,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包括电量损失金额,被毁损设备材料的购置、更换、修复费用,以及因停电给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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