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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25 | 城乡规划法草案细化对违规建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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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二审的城乡规划法草案根据违规建设的不同情况,作出了更有针对性、操作性的规定。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乡规划法进行了一审。草案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以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予以没收。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对未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处罚,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规定,以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全国人大法律委同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研究,建议将上述条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不能没收实物的,没收全部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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