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刑事诉讼尤其是涉黑案件的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普遍现象。
“近几年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非常低,不到10%,甚至有些个别地区一年下来没有一个证人出庭作证。”洪道德说。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有诸多因素,在洪道德看来,最大的原因是立法上的缺失。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法律只是规定了公民有作证的义务,并没有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因此,证人不出庭作证,而以书面证言等其他方式来作证,并不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洪道德分析说。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则认为,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
“证人普遍具有这样的心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宋英辉说,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即使证人坚持拒绝出庭作证,司法机关也无法采用强制措施使证人出庭作证。
具体到胡松玉涉黑案件,该团伙一共有53名成员,均为社会闲散人员,经常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抢劫、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暴力性犯罪,害怕遭受打击报复是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这一规定过于原则、不完整、不系统,缺乏配套的具体措施规定,可操作性差,执行起来很困难,不能消除证人的后顾之忧,不利于调动其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宋英辉评价说,在审理涉黑案中,有证人会因为担心自己和亲属的生命、健康安全,宁愿接受制裁,也不愿出庭作证。
这种打击报复并不仅仅是肉体上的伤害。洪道德告诉记者,这种报复还包括精神上的恐吓,比如说过几天打一次恐吓电话、被告人亲属的敌视和仇恨等等,证人及其家属根本无法进行正常工作生活。
“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是,有些时候,办案机关不愿让证人出庭作证。”宋英辉分析说,因为有的证人在开庭前和法庭上所作的证词有变化,与其有变化,不如不要变化,司法人员为了缩短开庭时间,减少工作量,更多地采用了当庭宣读证人证言的方法。
要从根本上改变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状,最为重要的是从立法上加以完善。洪道德建议,刑事案件中的重要证人、关键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其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
宋英辉认为,可以借鉴国外对证人的保护方法,有的国家实行“视频作证”和“隔离作证”来保护证人,证人的面容被隔离起来,声音也作变声处理。除了要兼顾对证人的制裁与保护外,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也是很有必要的,要为证人出庭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如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等。

"甘肃2006年打黑第一案"证人不愿出庭
8月19日上午,经过四天半时间的审理,“甘肃2006年打黑第一案”胡松玉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结束。控辩双方就该案各被告人是否“涉黑”展开了激烈辩论。
“甘肃2006年打黑第一案”分胡松玉案和李旭霞案两案审理。为提高诉讼效率,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8月6日,法院组织了庭前证据开示程序,控辩双方交换了证据。8月15日上午胡松玉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公开审理,四十余人被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底,以刑满释放人员胡松玉为组织领导者,以田春生、柯敬武、沈虎等21人为骨干成员,不断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壮大势力,在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逐步发展形成了一个具有一定组织结构和规则的较稳定的犯罪集团,其成员达53名之多。公诉机关查明:以胡松玉为首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从2004年10月至2006年3月的一年多时间里,共有组织地实施了各类刑事犯罪案件三十余起。公诉机关认为,胡松玉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作恶累累,公安机关在侦办该案的过程中,仅立案侦查案卷就达45卷、6000多页,总字数达300万字之多,请求法院对该组织给予严惩。 》》》详细
2006年甘肃打黑第一案告破
抓获涉案成员43名 涉及10多条罪名 45卷案卷300万字记录罪行
法制网兰州8月23日电 记者周文馨 8月22日,记者从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获悉,以胡松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涉案成员达53人。在兰州警方历时一年多的艰苦侦查之下,终于在近期将胡松玉在内43名涉案人员抓获。由于胡松玉犯罪集团涉案成员众多、作案数量大、案情复杂为今年该省打黑除恶之最,被公安部列为“打黑除恶专项行动”督办案件,是2006年甘肃省打黑第一案。目前,4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并移送起诉。 》》》详细
|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 (责任编辑:郑剑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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